信用监督官

阅读:586 2020-06-12 09:07:08

定义:

      根据《信用监督官认证标准》,负责对各类涉嫌失信行为等不良行为,进行客观地记录和传播工作的高级信用人员。

 

职能:

      信用监测、信用调查、信用鉴定、侵权鉴定、真伪鉴定、违约鉴定、违法鉴定、信用公证、信用保理、信用担保、信用催收、信用取证、信用维权、信用预警、信用调解、信用举报、信用曝光、信用通缉、信用答辩、信用诉讼。

 

设立依据:

      2014年6月14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顶层进行了全方位设计,“纲要”中提出“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信用服务机构要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

 

级别:

      分为助理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官、首席信用监督官三个级别。

 

信用监督官价值定位

      信用监督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监督标准体系,保障中国信用产业的健康发展,避免中国信用产业成为一个打“信用”和“诚信”及“征信”旗号进行骗人的产业;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享有的信息披露权;强化信用监督官的社会信用监督作用,配合行政部门实施信用监管与和行政执法,增强企业法律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良知责任、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意识与自我约束力,推动虚假信用、虚假宣传、虚假荣誉、虚假证书、反不正当竞争、失信纠纷源头治理;普及“知信、用信、守信、维信”理念,让企业逐渐接受“有监督的信用才是可靠的信用”;构建以信用监督机制为核心的政府推动、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打造一个安全、放心、舒心的信用营商环境,是中国信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一篇: ICS9001信用认证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