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罚你没商量!宁德市公布“溯源”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阅读:532 2021-01-21 08:49:35 来源:闽东日报社融媒体中心 作者:记者 林珺 通讯员 陈星

打源头、打窝点、打链条!

记者获悉,2020年,宁德市市场监管部门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外商标和老字号商标为重点,开展了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对商标侵权商品源头追溯力度,对商标侵权商品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件46起,罚没28万元,有效防范和遏制商标侵权地域性、行业性风险,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今天,市市场监管局对“溯源”专项行动中的3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2020年1月30日,当事人在霞浦县一辆流动车辆购入外包装标注为“飘安”口罩,当天将口罩运至该县摊贩式销售,违法经营额2640元,违法所得660元。同年3月6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飘安”商标专用权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口罩进行鉴定。经鉴定,并非飘安公司生产或委托其他单位生产的产品,而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权“飘安”口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行为。霞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3万元。

——2016年1月5日起,当事人在明知其所购入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多次从淘宝卖家及微信卖家处购入“海之蓝”、“天之蓝”系列白酒。购入后,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间进行销售。2018年1月8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投诉至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尚未售出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的“海之蓝”、“天之蓝”白酒经“海之蓝”、“天之蓝”商标所有者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标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2020年8月27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52°海之蓝”白酒102瓶、“42°海之蓝”白酒9瓶、“52°天之蓝”白酒18瓶,并处以罚款90929.23元。

——2020年4月7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安市某包装材料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茶叶包装纸上标示有“福鼎白茶”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福鼎白茶”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材料。经查, 2020年3月27日浙江苍南印刷厂的业务员运来茶叶包装纸在富春茶城售卖,当事人从其手上购进9900张茶叶包装纸,均标示有“福鼎白茶”字样。当事人至案发日共售出“蓝色白牡丹”包装纸100张、“茶趣牡丹王”包装纸200张、“茶趣白牡丹”包装纸300张、“匠心贡眉”包装纸100张、“茶味贡眉”包装纸200张,每张茶叶包装纸销售价格为0.20元,合计销售额为180元。

当事人在未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标示与“福鼎白茶”商标标识相同或相似商标标识的茶叶包装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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