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定要使用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依据文件

阅读:613 2019-03-22 10:12:44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都会要求投标方,提供具备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级产品和信用报告,其实也就是拥有各类资质证书。这是政府和机构及其企业相互形成的“默契”,那如此要求的依据在哪里呢?相关政策文件一览无余:

一、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有法可依

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正式施行,要求征信必须由第三方机构经营,明确规定企业征信业务归属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实行备案制,备案的主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公司(而不是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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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政策支撑

1、2013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制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2、2014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2340号)要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有效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有关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在招标投标领域、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等重点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相关制度,今年年底前,至少在1个领域开始使用信用报告。

3、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颁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专项文件明确规定:“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推动信用产品广泛运用,拓展信用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4、2014年10月31日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要求: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5、2015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要求: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6、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7、2017年8月1日国家发改委所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办法》第二条曰: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与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合作开展能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状况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所讲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就是《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行,经其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当然就是征信机构了。征信机构进行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状况评定(也就是“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与《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征信机构所从事的业务高度吻合。

上述表明:

1、开展企业征信业务、信用评价业务,是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的分内职责,没有任何一项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业务;

2、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一系列文件,越来越明确地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3、一些没有既无征信备案资质、也无评级许可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和信用等级证书,当属违规,应列为取缔限制之列。

上诉如此众多的政策文件条例足以深刻认识到办理相关信用资质是多么紧急的事情,既然政府规定企业需具备这些信用报告,那么势必会就是在多方面给予办理资质的企业优惠政策实施,让这些企业既能更加完善、规范、建设自身,更好更快发展。信用报告与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受理,第三方专业机构:福建查信宝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期待您的来电:13348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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